首先是“告知”程序。人民法院、公安機關、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案件、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過程中,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,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。
其次是“申請”程序。救助申請由當事人向辦案機關提出;刑事被害人死亡的,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。
第三是“審批”程序。辦案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。
最后是“發(fā)放”程序。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,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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