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企業(yè)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,常常會出現(xiàn)扣員工工資的情況。這些扣除工資的行為中,有些是合法的,比如員工請事假、曠工等;有些則不合法,屬于無故克扣員工工資。還有一些情形,看似扣得合法,其實并不然,以下三個案例,即屬于此類情形。
員工即辭即走,企業(yè)不可隨意扣工資
2017年5月20日,張三與某玩具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。2018年6月,張三父親生病入院做顱內(nèi)手術,其需立即回家照料父親。考慮到回家時間長,張三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,并且買好了當天晚上回老家的機票。在遞交辭職信前,張三向部門經(jīng)理做了工作交接。
但公司認為,張三辭職沒有提前通知公司,即辭即走,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(guī)定,需扣其一個月工資。雙方溝通未果,張三只好求助當?shù)貏趧硬块T。
評析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,員工辭職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(guī)定提前通知單位的,單位是否有權扣其工資?
首先,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,員工不論是與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不需任何理由,只要想辭職,隨時都可以向單位提出。其次,員工辭職需履行提前預告義務,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(guī)定,“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(nèi)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?!痹俅危瑔T工即辭即走的,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(guī)定,“勞動者違反本法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…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?!弊詈螅瑔T工離職前有交接工作的義務。
本案中,雖然張三急辭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預告的規(guī)定,但是,其已經(jīng)履行了交接工作的義務,因此,單位不可扣其工資。只有在張三因急辭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時,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。這里所說的“造成了損失”,需企業(yè)進行舉證。
需要說明的是,工資是工資,賠償是賠償,二者是不同的概念,適用于不同情形。
員工曠工,企業(yè)不可加倍扣工資
李四于2016年3月入職某公司,2018年5月的一個周日,因個人生活遭受打擊喝得爛醉如泥。次日,依然神情恍惚,沒有去上班,也沒有請假,直到周二才去單位上班,也沒有補假。單位以曠工論處,給予李四記過處分一次,扣了三天工資。李四找人事部門溝通,得到的答復是,按公司規(guī)定,員工曠工一天的,扣三天工資。
評析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,員工曠工的,單位能否扣員工三倍工資?
關于這個問題,目前各地司法實踐,法院基本上采用的觀點是,員工曠工的,單位扣除其曠工期間的工資理所當然,至于額外再加扣,則屬于變相克扣員工工資,是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支付的規(guī)定的。
首先,工資是員工向單位提供勞動的對價,員工曠工的,單位可以扣除其曠工期間的工資。但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的,多扣的兩天工資,顯然是員工所付出勞動的其他非缺勤日的工資,屬于變相克扣,違反對價原則。其次,員工曠工的,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,這種處罰包括批評教育、記過、警告等。構成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的,單位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員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,企業(yè)不可扣工資
王五是深圳市某居委會工會委員會的非專職委員。2018年4月,居委會工會通知王五參加集體活動。王五向單位請了假,并說明是參加當?shù)鼐游瘯h。但單位發(fā)放工資時,扣除了王五參加工會活動當天的工資,以無薪事假論。
王五認為其以基層工會委員的身份參加工會組織的活動和工作會議,應當按正常出勤論,不應扣其工資,但與單位溝通未果。
評析
單位的做法欠妥。首先,員工依法參加工會活動,單位應當支付工資。勞動法第51條規(guī)定,“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,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。”同時,工資支付暫行規(guī)定第10條也規(guī)定,“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(nèi)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,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?!?/p>
其次,根據(jù)工資支付暫行規(guī)定第10條的規(guī)定,“社會活動包括: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;當選代表出席鄉(xiāng)(鎮(zhèn))、區(qū)以上政府、黨派、工會、青年團、婦女聯(lián)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;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;出席勞動模范、先進工作者大會;《工會法》規(guī)定的不脫產(chǎn)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(chǎn)或工作時間;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?!?/p>
本案中,王五應當?shù)鼗鶎庸垍⒓踊顒樱瑢儆趧趧臃ㄒ?guī)定的“社會活動”范圍,單位應當視王五提供了正常勞動,向其支付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。(謝炳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