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(guī)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(nèi)辦結(jié);情況復雜的,經(jīng)本機關、單位負責人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,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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